各国有企业:
根据《湖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湖国资委〔2013〕49号)、《关于严格执行<湖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国资委〔2019〕1号),针对当前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状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重申明确如下:
一、企业资产出租应纳入资产交易范围规范管理,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允许采取协议租赁项目、企业自主承办的专业市场、港区货运站场除外。企业自主承办的专业市场、港区货运站场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应当选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资产租赁期满后,原承租人需继续租赁的,企业应按承租人续租申请做好租赁方案后,原则上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租赁权;确需采取协议续租的,须经企业集团决策同意后报市国资委。
三、资产租赁期内,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转租,确需转租的,须征得出租人同意,解除原资产租赁合同,并由出租人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
四、企业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得无偿或低价出租出借,确有特殊情况、需无偿或低价出租出借的,须由市政府批准同意。
五、建立企业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将企业资产资源数据全部纳入平台,推进资产集中统一、实时动态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质效。
六、企业应明确资产出租的具体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规范出租程序和环节,加强企业纪检监察、法务审查、内部审计和监事会监督。
七、在资产出租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在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湖州市国资委
2019年12月3日